宋坯继听着马璐璐的律师不停地在念这些熟悉的对话。
逐渐所有事情都好像清晰了起来。
宋坯继意识到很多事情其实一开始都是马璐璐先提出的想法,有意无意去引导宋坯继做出决定和到最终的落实。
每次宋坯继做出决定和去实施的时候,马璐璐就表演出一副这样做不是很好,不是很愿意,但最终总会半推半就的配合宋坯继。
给宋坯继造成一个假象,马璐璐是个没有主意的女人全听他的。
现在才发现其实马璐璐才是真正的幕后诸葛啊!
一时间宋坯继顿悟了!
心里只有一个想法就是“完蛋了!”
就比如向法院申请宣告李宝强死亡这件事,明明是马璐璐的主意,到发微信竟变成了是宋坯继指使的!
当然,那时宋坯继因为很享受这种一家之主大男人的感觉。
这时。
主审法官看向宋坯继道:“被告人宋坯继,这微信聊天记录是真的吗?”
宋坯继辩解道:“法官,是真的。”
“但是,我和马璐璐说的话不全是真的。”
“看起来是我让马璐璐去申请的,实际上一开始这个想法是马璐璐提出来的。”
主审法官问:“那微信上你们俩的聊天是怎么回事?微信上马璐璐可是问了你一定要申请吗?你的回答可是肯定。”
宋坯继回:“哎呀,这下我真的跳进黄河都洗不清了,法官,真不是这样,马璐璐在害我!你要明察啊法官!”
主审法官见宋坯继说不明白,便看向辩护席道:“宋坯继的辩护人,你来针对被告人马璐璐举示的证件进行质证吧。”
虽然事已至此,但这份证据对于宋坯继的律师来说也不尽然是十全十美的。
宋坯继的律师很快就调整过来状态,说:“好的,审判长。”
“辩护人对于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于马璐璐的律师所述是宋坯继教唆马璐璐申请法院宣告李宝强死亡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理由如下,从该微信聊天记录可知,二被告人就向法院申请宣告李宝强死亡一事,在该微信聊天之前就已经存在过合谋。”
“至于俩人先前是怎么商量的,从该聊天记录中无法体现。”
“该聊天只能证明马璐璐向宋坯继再次确认是否要再继续进行。”
“因此,该聊天记录不能完全还原整个事情的经过,只能证明当事人在那个时间点中的想法。”
“而马璐璐的辩护人的证明目的完全是断章取义!”
赵丞丞觉得这个律师业务能力真可以,之前自己还真是小看他了,面对突如其来的证据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找出突破口,还挺不错的。
赵丞丞代入了自己这还真不知道该怎么办,看来自己还得多学学。
宋坯继觉得他的律师说得真好,不停地点头认可:“法官,对对对,我律师说得对,就是在断章取义!”
主审法官斥责宋坯继道:“被告人宋坯继,没让你讲话的时候你不要发表意见,知道了吗?”
宋坯继委屈道:“可法官,那我想讲话怎么办?”
主审法官回:“要发表意见之前先请示。”
宋坯继回:“好的。”
主审法官看向原告席道:“原告方,请针对被告人马璐璐举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吧。”
白潇道:“好的,审判长。”
“代理人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予以认可,质证意见同被告人宋坯继的辩护人!”
!!!
听到白潇这话,宋坯继的律师眼睛一下就亮了,竟然能被作为对手的大神认可,心里特别高兴激动!
但白潇接下来的话马上就让他清醒了。
白潇继续说:“但被告人马璐璐所举示的证据和,被告人宋坯继以及其律师的质证意见正好可以证明,马璐璐和宋坯继为了能够领结婚证合法地生活在一起,俩人是共同合谋进行虚假诉讼,由马璐璐向法院申请宣告李宝强死亡。”
“在该犯罪过程中,宋坯继整理并拟定相关诉讼材料,马璐璐则积极启动诉讼程序,最终完成犯罪。”
“因此,二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当,属于共同犯罪!”
“二被告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
卧槽!两个被告马璐璐和宋坯继互相在撕,而真正的最大的敌人白潇却坐收渔翁之利!
赵丞丞还没反应过来,这是什么情况?他老大还没出招就赢得一局了?
主审法官紧接着审理房产问题,问:“被告人马璐璐,原告起诉你要求返还从原告处继承的原告婚前房屋,你是否有异议?”
李宝强还没死,马璐璐当然不能继承,这个没有任何争议。
马璐璐只得回:“法官,我没有异议,我愿意返还。”
主审法官问:“好的,原被告双方对于前三个诉讼请求的审理是否还有新的意见需要发表的?”
马璐璐的辩护律师抢先道:“审判长,我有新的辩论意见要说。”
主审法官点点头道:“嗯,你说吧。”
马璐璐的律师说:“在原告起诉被告人马璐璐涉嫌虚假诉讼一罪中,被告人马璐璐具有坦白、愿意退还房屋的情节。”
“辩护人认为原告要求对马璐璐处七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请求法庭对马璐璐处拘役或者管制。”
主审法官看向原告席问:“原告代理人,被告方认为你们的量刑过重,你有什么意见?”
白潇道:“被告人马璐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并以此来继承侵占原告价值500万的房产,让原告在这期间丧失了对房产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造成原告了重大经济损失。”
“况且,本案被告人马璐璐并非自愿返还原告房产,而是在原告起诉之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不得不返还原告。”
“本案,被告人马璐璐的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处七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