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健的律师被白潇问住了。
但白潇没有因此停止,接着步步紧逼,问:“退一步讲,就算如对方律师所说,现在的流量明星动辄上亿,那么杨正北的片酬上亿了吗?”
“如果没有他凭什么录个视频就收5000万?”
白潇之所以这么问是因为他知道杨正北只是个当红爱豆,而且这个“红”少不了资本的运作。
杨正北是红,是所谓的流量,但也只是在特定的圈子里红。
不是顶流,更无法扛剧,资本不可能脑子坏掉了给他上亿的片酬。
杨健的律师没有直接回答白潇的问题,还是坚持一开始的说法:“当时经过魔池公司的评估,以杨正北的流量就值5000万!”
白潇决定顺着杨健律师的话,继续问:“对方律师,你是说因为杨正北是流量明星,所以他才值5000万是吧?”
杨健的律师不知道白潇为什么会这样问,但这个答案只能是肯定。
杨健的律师回:“是的。”
白潇问:“对方律师,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杨正北是流量明星?”
杨健的律师还是只能说:“白律师,你上网一搜都知道杨正北是流量明星,那些网友都是这么认为的!”
白潇质疑道:“网友说是就是吗?我也是网友,我说他不是,那他是不是就不是?”
杨健的律师觉得这个白潇简直就是在强词夺理,准备将白潇一军,反问道:“那请问白律师,你认为什么是流量明星?流量明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这是辩论的一种技巧,用提出新问题来避开对方的问题,从而掌握对话的主动权。
但白潇可不会上他这个当,毫不客气地回:“对方律师主张杨正北是流量明星。”
“但连流量明星是什么和认定标准都不知道,都要来问我,是不是也太不专业了!”
“你要想知道什么是流量明星可以私下去做功课,我没有义务去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况且现在是你方提出杨正北是流量明星,谁主张谁举证!你连这个都还说不明白,反倒要求我方去论证什么是流量明星!”
“那你收的律师费是不是也给我好了?”
审判席上的三位法官不约而同地在心里默默地做出了评价,白潇的嘴,也太毒了吧!
杨健的律师被怼得手都在桌子底下默默地颤抖。
此刻。
很多网络上粉丝圈所认定的东西或网友认为的事情,这一刻在法庭上都失效了。
怎么证明他是流量明星?流量这种东西很难具象化。
不是截几张图,拉个表格就能证明了,至少在严格的法庭上不行。
毕竟后面法官写判决书的时候,总不能写依据是“网友说的”或者是根据“百度”吧。。。
法官觉得像白潇这种逻辑鬼才,一旦较真起来真的谁也说不赢他,只做律师可惜了,应该拉去打辩论比赛。
在这几位法官的审判生涯中,像这种某某是流量明星这种问题,一般律师根本没有意识到可以更进一步地去深究,认了就认了。
但其实像白潇这样的才是真正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
对方没有摆出证据来的事情,你作为相对一方的律师凭什么要认?
杨健的律师见白潇都说到这种程度了,只能乖乖回答白潇的上一个问题。
就是有什么证据证明杨正北是流量明星?
杨健的律师回答道:“杨正北有多个商业代言,拍了多部影视剧,参加多个综艺,出席多个晚宴红毯,发表多首音乐作品,拍了多本杂志封面。”
为什么数量都是用“多”,因为具体有多少杨健的律师也不知道。
毕竟谁知道白潇会较真到这种地步呀,杨健的律师执业二十年了,从未遇到过这种对手律师。
之前白潇的每一场庭审他也研究过,也没见白潇这样过啊。
这次真的是深刻地领会到了白潇的辩论技巧,多变、琢磨不透。
面对杨健的律师笼统的回答,白潇道:“对方律师所说的杨正北贵为流量的理由,这些东西娱乐圈绝大部分明星都存在!”
“如果说绝大部分明星都是流量,那么流量就等于普通!”
白潇一句话直接把杨正北是流量明星这个定论给否定了。
但白潇接下来说的一句话,差点没把杨健的律师气晕厥过去。
白潇道:“好!退一步讲,即便像对方律师说的,杨正北就是一个流量明星!”
杨健的律师内心oS:什么???怎么又退一步讲杨正北就是一个流量明星???
合着刚刚你千方百计地否认杨正北是流量明星这件事,是在把我当猴耍呢???
白潇说完之后紧着反问道:“那么请问魔池公司作为一个普通的建筑公司,聘请一个流量明星录制祝贺小视频的出发点在哪里?”
“魔池公司既不是开发商品牌,没有品牌影响力,也不是总包。”
“魔池公司的业务来源就是承揽大大小小的建筑工程。”
“总不能说华国的开发商、总包公司都是杨正北粉丝吧?”
“魔池公司要靠杨正北录制的小视频,来吸引开发商和总包把工程给魔池公司,跟魔池签合同吧?”
“一个流量明星能对建筑公司能有什么影响,难道他的粉丝会因为房子的某一部分主体建筑是魔池公司施工的而去购买房子吗?”
杨健的律师被白潇反问得哑口无言。
白潇没理杨健的律师,直接下结论道:“还不如说因为杨正北是被告人杨健的儿子,爸爸想抽逃出资,便通过儿子来实施这违法犯罪的行为,然后再昧着良心说,他儿子就是这么贵!”
“儿子值多少钱老子说了算,你跟我说这是自由买卖的市场经济?”
“被告人杨健作为两家企业的完全控制人,所谓的商业合约只不过是杨健自己戳两个公章的事情。”
“本案中,你证明不了杨正北是流量明星,证明不了流量明星片酬动辄上亿,证明不了魔池公司花费5000万元聘请杨正北录制视频的合理性……”
“因此,这份所谓价值5000万的《演出服务合同》就是被告人对魔池公司抽逃出资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