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播放完毕之后。
还没有等海钢峰法官问话。
周琳就开始撒泼耍赖了,直接在法庭上公然吼:“我有什么办法?!”
“邹华他自不量力被抓了,他进去了在里面倒是可以两耳不闻窗外事!”
“但是我呢,我又没有工作,身体又不好,一个女人带着一个病恹恹的幼儿!”
“没有钱难道你们让我孤儿寡母去死吗?”
“你们今天也看见了,公检法都是他们的人,就算我没出那份《声明》邹华他也得被判刑,也得进去坐牢!”
“那还不如我拿个《声明》换100万,至少我们这孤儿寡母还有个保障,还可以让邹华这牢没白白坐!”
“我没有错!错的是你们!如果邹华没有去索赔!”
“如果你们没有诬陷邹华没有抓他,这一切都不会发生!”
“我做的这一切都是为了我的儿子!我有什么错!”
“我作为一个母亲我有什么错!!!”
周琳觉得很委屈,到现在她甚至都不觉得是自己的错。
像周琳这样的心理学上被称为“外部归因”,出现问题时将责任归因于外部因素,使得个人对自己的错误或失败感到“有理有据”,而不用感到内疚或自责。
周琳这一段话既是在发泄,同时又是认罪的供述。
海刚峰法官提醒书记员道:“书记员,注意把被告人周琳说刚才说的话全记录在笔录上!”
周琳的话让庭审直播间的观众都开了眼了。
“卧槽!这个女的意思是别人逼她犯罪?真逗~”
“连害人都能被她说得这么冠冕堂皇,还真是不要脸到家了。”
“如果是我,看到我老婆这样,我可能会绝望。。。”
“ 为了钱亲手弄死自己孩子的新闻都有,何况这种动动嘴皮子的事……”
“所以说那些说结婚是女人第二次生命的并不准确,因为婚姻也是男人的第二次生命,从来都不是单方面的。”
“呵呵……孩子有病没病,法院仅靠一个《声明》就能认定,开眼了开眼了。”
“在利益面前,一切情感都可能化为乌有!在利益面前,一切不合常理都变得合情合理!”
……
这时一直在沉默的邹华终于忍不住了,眼眶含泪对着周琳怒道:“周琳!你还是个人吗?你说我不对可以!”
“但是你没有资格说是为了儿子!”
“我坐牢之后你马上就提了离婚,跟着马上就闪婚,人之常情我可以理解,这我无话可说!”
“但是你闪婚之后转手就把生病的儿子丢给他外婆照顾!”
“七年了!你尽到做母亲的责任了吗?”
“他日日夜夜被病痛折磨的时候,你这个做母亲的在哪?”
“现在你竟然恬不知耻把自己的贪欲说成是为了儿子!”
“千错万错本就都是我们大人的错!”
说着说着邹华哽咽了,强压了难过的情绪继续说:“他才那么小小一个身体就要去承受大人都难以承受的病痛的折磨,还没有父母常陪伴在身边。。。”
“我的孩子…他已经够可怜了……”
“你一个作为母亲的,如今还要孩子拿孩子作挡箭牌!”
“这不是让孩子背负上对你的负罪感和病痛活下去!”
“你还有没有心?要脸不要脸?!”
虽然邹华在没有得到法官的准许下就发言,违反了庭审纪律。
但是海刚峰法官没有敲法槌阻止邹华,更没有训斥邹华。
而是让他慢慢把话说完。
在今天的整个庭审中,不管潘葛丕、辛家畅他们如何狡辩攻击邹华。
邹华全程都没有过多的情绪波动,因为再多的情绪5年的时间,怎么都沉淀下去了。
但对于儿子,这是再多的时间也无法消除的痛、愧疚与心疼。
在面对周琳拿儿子当挡箭牌,忍不住、也不能忍,所以邹华不受控制自然而然地对周琳反驳了回去。
面对邹华的指责,周琳理亏,哑口无言。。。
邹华一番对周琳的指责,也让庭审直播间的观众深深地共情了。
“邹华说得对,其实不管是在跟奶粉公司的斗争中,还是他们夫妻的矛盾里,最可怜的还是孩子。。。”
“我就是从小活在父母的情感道德绑架里,现在长大了还是很痛苦。”
“这个女人好自私,自私是人的本性无可厚非,但把自己的错都归咎到是“为了孩子”,属实是面目可憎!”
“呵呵,自己的老公为了孩子伸张正义,她却把自己的老公送进监狱!”
“这种女人根本没有感情只有苟且,人伦道德对他们来说都是可以变现的!”
……
回到庭审。
海刚峰法官说:“原被告双方发表最后的辩论意见!”
“被告方还有什么要说的没有?”
潘葛丕回:“审判长,虽然我是受贿了,但是我认为邹华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我没有枉法裁判!我判邹华犯敲诈勒索罪符合法律的规定!”
潘葛丕仍旧还在坚守最后一道防线。
而韦发、汪卫仁、辛家畅、周琳眼神空洞地表示没有要说的。
海刚峰法官看向原告席说:“白律师,你发表最后一轮的辩护意见吧。”
白潇说:“好的,审判长。”
“首先,邹华之所提出250万元的索赔,完全是被爱宝公司设局欺骗、引诱的。”
“抛开爱宝公司的设局不谈,邹华也是有权利向爱宝公司索赔,邹华在本案中的索赔行为有法律依据,具有目的正当性。”
“其次,虽然邹华已获得30万元,和再次要求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当时处理问题奶粉事件的最高赔偿标准。”
“但在其儿子人身受损害程度没有评估鉴定,和爱宝公司一方主动联系邹华继续协商处理双方纠纷的情况下。”
“更不应当以邹华提出新的索赔数额超出以上标准而认定非法占有。
“邹华索取250万元赔偿,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式。”
“本案中我认为判定邹华向爱宝公司的索赔合理与否,要从“法律对权力的界定”中定标准。”
“权力分为两种,一种叫【公权】,即法律上没有授权的不可以做。”
“一种叫【私权】,法律上没有禁止的你就可以做。”
“比如说,如果我们在餐馆吃饭吃出一只小强,要求店家赔偿2500万,这是我们的权力,别人无权干涉。”
“所以说,邹华提出赔偿,无论多少,都是他的权力。”
“如果我们粗暴地干涉这种权力,将它定义为“敲诈勒索”并定罪,那么法律的公信力和民众的利益都会受到严重损害。”
“我华国的法律向来的都保护【私权】,监督【公权】!”
“如今很多司法机关都是反过来的!”
“邹华敲诈勒索这个案子就是【公权】对民众【私权】的侵犯!”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只要一种行为是社会生活所许可的,那么它就不得被处理,法律永远不能超越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
“因此,原告方请求贵院对蛮野市法院的判决进行纠错,改判邹华无罪!”
“关于五位被告的意见,代理人已经在庭审中说过,在此就不再赘述。”
“综上,原告方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申诉请求以及诉讼请求!”
!!!